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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20 浏览 返回公告列表

近日,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70号),具体内容一起看:


一、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一)原5个特困行业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

(二)新增加的17个行业的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

(三)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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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22年度缴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2023年省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档次内自主选择,逾期不能补缴。

二、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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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作出相关承诺。申请阶段性缓缴2022年6月份或2022年6月份提出申请缓缴的,受理时间为6月12日至24日;申请阶段性缓缴2022年6月份以后社保费的,受理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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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一)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缓缴吗?

强调一下!本次缓缴政策只针对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哦。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二)缓缴收滞纳金么?对待遇会有什么影响?

申请缓缴后,在缓缴期限内缴纳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但要记得在规定期限到期前缴纳!

(三)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期间出现职工流动和企业注销怎么办?

阶段性缓缴期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应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流动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四)申请缓缴后如果有需要可以提前缴纳么?

参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自愿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

(五)缓缴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到位的怎么办?

缴缴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到位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欠缴社保费的相关规定进行追缴。


附件《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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