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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服务指南
日期:2021-01-24 浏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3月2日,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以下简称《通知》),3月6日,三部门又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0〕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现联合编写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服务指南,对企业办理具体事项作出指引。


一、《通知》第1条: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服务事项1:对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适用范围: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办理类型:直接减免

办理方式: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参保单位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后,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经办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

二、《通知》第2条: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服务事项2:对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适用范围: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办理类型:直接减征

办理方式: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参保单位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后,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征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经办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


三、《通知》第3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服务事项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社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者当地的线上受理渠道,线上办理申请手续,税务部门会同人社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线上推送审批结果。具体受理部门和办理流程按当地规定执行,可咨询当地税务12366、人社12333热线。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经办单位:各级税务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1.《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2.各地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参保单位可拨打税务12366或人社12333服务热线咨询。


四、《通知》第6条: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可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服务事项4:对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会同税务部门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减免部分金额,在征求参保单位意愿后,依职权办理批量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适用范围:符合减免条件,2月份已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办理类型:依职权办理

办理方式:1.对于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依职权按程序直接办理退费;2.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经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沟通后,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经办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

服务事项5: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额后,与3月份应缴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适用范围:符合减免条件,2月份未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缴纳

办理方式: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2月份应缴额,参保单位依据重新核定的2月份应缴额,与3月份应缴额一并向税务机关缴纳,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经办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财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


五、《通知》第5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商请统计部门根据工业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提供本地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名单,民政部门提供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服务事项6:参保单位划型

适用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单位。

办理类型:依职权办理

办理方式:参保单位的划分类型,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信、统计、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比对确定。1.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通过与工信、统计等部门数据共享,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2.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对企业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3.如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4.企业划型结论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信厅、省统计局、省民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

经办单位:各级人社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

服务事项7:参保单位划型结果变更

适用范围: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参保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参保企业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地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起变更申请。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经办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2019年本单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材料,具体要求可咨询当地人社12333热线。


六、《实施意见》第7条: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服务事项8: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适用范围: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对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计划开工时间延期到减免期内的工程项目,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项目开工日期变更的相关材料后,可参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经办单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具体要求可咨询当地人社12333热线。